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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漢字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規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國家通用文字」 [1] ,主要由經過簡化、整理並頒佈的 規範化 漢字 組成。 社會一般應用領域的漢字使用應以《 通用規範漢字表 》為準。 [2] 規範漢字通常包括正式公佈的 簡化字 和未被整理簡化的 傳承字 ,而 不規範漢字 通常包括:被簡化的 繁體字 [3] 、已淘汰的 異體字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十七條對允許 繁體字 、 異體字 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1. 文物古蹟;2. 姓氏中的異體字;3. 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4. 題詞和招牌中的手書字;5. 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2. 通用規範漢字表 』(つうようきはんかんじひょう、 簡体字 《 通用规范汉字表 》、 拼音: Tōngyòng Guīfàn Hànzì Biǎo )は 中国 の 教育部 と 国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会 が共同で作成した 正書法 の規範とする 漢字 表。 一般 教育 に必要な一級字3500字、 出版 等のためにさらに必要な二級字3000字、 人名 、 地名 、 科学 技術 、 文語文 などに必要な三級字1605字の合計8105の 簡体字 を基準にした漢字を収録し、 2013年 から使用されている。 概要.

  3. 通用規範漢字表 》是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聯合組織研制的 漢字使用規範 ,自2001年開始研制原定名規範漢字表 》 [1] 。 該字表整合了《 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 》(1955年)、《 簡化字總表 》(1964年初發表,最後修訂於1986年)、《 現代漢語常用字表 》(1988年)以及《 現代漢語通用字表 》(1988年),并根據 中國大陸 用字現狀加以修補和完善 [2] [3] 。 歷八年研制,於2009年8月12日放出征求意见稿 [4] ,於2013年6月5日正式頒佈,成為社会一般應用領域的 漢字規範 ,原有相關字表從即日起停止使用 [5] 。 概述.

    编码
    汉字
    Unicode
    漢語拼音
    8100
    U+2B6AD
    liè
    8079
    U+2CE93
    chǔ
    8075
    U+24AC9
    xiè
    8073
    U+2C64B
    xiāng
  4. 不同時代或不同地方的漢字標準可能有所差異,如「爲」、「為」、「为」,在 中國大陸 、 臺灣 、 香港 、 日本 、 韓國 各有不同規定。 至今大中華區的漢字至少存在着中國大陸臺灣香港所頒佈的不同標準。 傳統規範 [ 編輯] 傳統字書標準 [ 編輯] 主條目: 舊字形. 傳統權威字書,如《康熙》、《說文》等,編撰者都是文字訓詁的學者,並基於 文字學 原則編定字樣作爲字頭。 字頭所示的寫法即爲正體。 自明、清起的匠體字印刷把這種字樣,傳承至現代的金屬字模、照相植字排版以至電腦字型,稱作 舊字形 或 傳承字形 。 與異體字相對 [ 編輯]

    中國大陸(簡)
    中國大陸(繁)
  5. 通用規範漢字表の漢字一覧つうようきはんかんじひょうのかんじいちらんでは中華人民共和国における2013年6月5日時点の通用規範漢字表に規定されている漢字8,105文字 を列挙する